台中一間3C量販店蔡姓員工投訴,店內遭竊4支iphone13價值將近14萬,員工指控總公司要求簽定代扣償同意書,等於要負擔部分損失,讓他覺得不合理,但總公司回應員工疏忽造成損失,不能全由公司吸收,事後公司把員工調職,對此員工再度出面槓上總公司。
當事店員蔡先生:「有,我覺得他有惡意調動,雖然說我自己自願離職啦,但你公司說惡意調動,其實這種東西,很難講很難去認定,那我們就是,也是依照勞基法去看怎麼判斷。」
蔡先生認為他的工作就是,把手機拿出展示櫃好好介紹跟結帳,沒想到被小偷盯上,他指控公司卻要求他,要自掏腰包賠償不合理,現在來要調他職位認讓他不能接受。
當事店員蔡先生:「手機目前的話,因為聽說是已經變賣掉了,然後竊賊目前也是在地檢署那邊做偵辦,後續應該就是直接對公司提告,因為他的聲明稿等於是變相汙衊我。」
針對員工上媒體爆料,知名3c總公司列出16點回應,認為手機應該在展示櫃鎖好,店員沒提高警覺有責任,沒有保管好,要求他部分賠償3萬元而且能分10期繳納,強調如果警方抓到人錢拿的回來,賠償金會退給蔡姓店員跟店長。
勞工局勞動基準科科長曾傳銘:「不得由資方片面要求勞工簽下,薪資代扣賠償同意書,而扣發工資,雇主欲調動勞工到不同門市是否違反調動原則,那仍然應該就勞資雙方勞動契約約定等,綜合來判斷。」
蔡姓店員說他不簽同意書,公司才從原價砍到他跟店長各賠3萬,總公司立場堅定認為當事店員該部分負擔,不能通通公司吸收,也強調還沒扣蔡姓店員薪水,當事人則是認為東西被偷不找嫌犯找店員開刀不合理,整件事勞方資方談不攏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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