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在1986年公證結婚,婚後男方出國念書,由於分隔兩地,兩人感情變淡逐漸沒了往來,就在婚後4年,夫妻倆在未辦理離婚情況下各自嫁娶重組家庭。男方在前年提出與女方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備位請求判准離婚,但女方主張兩人還是夫妻關係。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已超過30年沒有往來,准許離婚,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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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小華和楊男結婚後,婚姻生活並不順利,2015年更是發現楊男外遇發生爭執並登記離婚,這時戶政機關過濾後發現,小華與小明的婚姻關係仍存在,最後小明提出民事訴訟,指出與小華早已超過30年未見,且兩人各自婚嫁並育有子女,早已無夫妻之實,加上兩造均屬重婚,責任歸屬程度相同,請求法官判准離婚。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依照《民法》規定不得重婚,違者婚姻無效,小明在1990和丁女結婚屬於「後婚」,已違反重婚規定,認定婚姻無效,與「前婚」婚姻關係仍存在。至於小明備位之訴主張和小華婚姻難維持,小華認為是對方外遇在先,不得請求離婚。但法官認定雙方已超過30年未互動,早已沒了夫妻之實,且各自嫁娶他人,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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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訴到二審,高院也認同一審見解,小明和小華早就沒再共同生活,兩人還各自結婚並育有子女,婚姻回復無望,認定雙方應負相同責任,因此維持一審判決,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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