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9日)審查通過法務部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的規定,將同性婚姻專法原本滿18歲但未滿20歲,同性婚姻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予以刪除。
法務部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也就是同性婚姻專法,其規定成立同性婚姻須年滿18歲、但未成年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不過在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後,便沒有這種「滿18歲但未成年」、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狀況。
法務部解釋,因此將刪除「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規定,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規定。
法務部強調,同時也將一併增訂本修正草案之施行日期定為112年1月1日,使這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及修正方向與民法一致。這也讓112年1月1日後,已達18歲但未滿20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因此無法成立同性婚姻者,能改變目前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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