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竟綑綁、毆打前女友,並性侵對方,還自前女友帳戶轉帳新台幣10萬元到自己帳戶。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刑判11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40歲有碩士學歷的余姓男子於民國109年1月31日主動與前女友分手,第2天晚間即要求前女友回他住處後,將對方綑綁,並查看前女友手機,了解交友狀況,若不順心就毆打對方,導致被害女子全身傷痕累累。
同年2月2日凌晨,余男脫掉前女友下半身衣物性侵得逞,並強迫前女友幫他口交。余男另以強暴方式,迫使前女友將帳戶中的款項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新台幣10萬元到自己帳戶中。
判決表示,2月2日中午,被害女子為求脫身,佯稱同意和余男同居,但要返回宿舍拿取物品,余男見前女友已無實際反抗行為,同意前女友離去,但仍對女子恫稱「若張揚此事,將對妳不利」。被害女子脫離余男掌控報警處理。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余男實屬恐怖情人,使被害女子身心受創嚴重,犯罪情節重大,又余男犯後僅坦承傷害、妨害自由犯行,其餘犯行均未見悔意,依強制性交、恐嚇取財罪,判刑5年4月。余男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余男犯案前動輒以「賤貨」稱呼前女友,主動與前女友分手後心有不甘而犯案。案件審理期間仍持續騷擾被害女子,態度惡劣、未獲得被害人原諒,改依強盜強制性交罪重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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