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男子為幫蔡姓友人討債,與蔡男等人持跳繩、牌尺凌虐黃姓男子近2小時,導致黃男傷重、滑倒而身亡。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謝男7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黃姓被害人與蔡姓男子(通緝中)有債務糾紛,民國108年4月24日凌晨,黃男與蔡男在台北市萬華區某清茶館偶遇,黃男應蔡男邀請轉往附近某處民宅。
黃男抵達後,蔡姓男子夥同謝姓男子等人分持跳繩、牌尺毆打黃男,並要求黃男脫去衣物,還以繩索綑綁黃男雙手,甚至將香蕉塞入黃男口內阻止呼救,又持打火機燒灼黃男腹部與下體。
黃男遭毆打近2小時而傷重倒臥在地無法言語,甚至尿失禁;蔡男卻喝令黃男舔拭地面上的尿液,並要求黃男自行起身穿衣服,才願意將黃男送醫。
由於案發現場地板有尿液、香蕉果肉等而溼滑,蔡男等人放任黃男自行掙扎爬起,導致黃男因地板溼滑而後仰滑倒,造成第一頸椎脫臼及位移,引發神經性休克。警消獲報到場,黃男仍傷重不治。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謝姓男子有期徒刑7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謝男仍辯稱,是為了挺蔡男才給被害人一點教訓,而且被害人是自行跌倒,死亡結果與他無關。
二審認為,被害人死亡與遭蔡男等人傷害及未給予起身扶助有關,審酌謝男已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等情狀,一審判刑7年2月妥適,駁回謝男上訴,維持一審罪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謝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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