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控告藝人徐乃麟擅自以不動產抵押借款1500萬元,並挪作私用,涉嫌詐欺等罪,案經不起訴確定。一審認為,蔡男虛構事實申告,依誣告罪判刑5月。二審日前仍判蔡男5月。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為一家數位國際公司總經理,徐乃麟與該公司陳姓負責人為多年好友。陳姓負責人為籌措資金,約定由蔡男向徐乃麟購買房地,再以房地向民間放款業者辦理二胎借款。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與徐乃麟於民國104年間簽訂買賣契約,並由陳姓負責人支付簽約金給徐乃麟,隨後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徐乃麟的盛姓女友人辦理二胎借款新台幣1500萬元。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明知陳姓負責人與他都同意以不動產辦理二胎借款1500萬元,卻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告訴,誣指徐乃麟誆稱有人脈可代辦民間貸款,未經同意即以不動產抵押借款1500萬元,並將款項挪作私用,涉嫌偽造文書、詐欺、背信、侵占等罪。
士林地檢署認為徐乃麟罪嫌不足,不起訴確定。徐乃麟反控蔡姓男子誣告,但蔡男矢口否認。徐乃麟出庭則表示,蔡男對他羅織許多罪名,審判中從頭到尾胡說八道,可惡至極,請求從重量刑。
一審合議庭調查全案事證,認為蔡姓男子明知且同意以不動產辦理二胎借款,所貸款項由陳姓負責人使用,卻在告訴狀偽稱徐乃麟未經授權即借款並挪作私用。
一審判處蔡姓男子有期徒刑5月。案經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蔡男於105年6月1日起陸續共4次向士林地檢署就相同事實誣指徐乃麟犯罪,4次接續行為應論一罪,原審在此部分漏未論述之外,其他並無違誤,依誣告罪判蔡男5月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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