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於109年間囚禁高雄未成年少女,王姓男子當時管理分租透天厝,企圖誤導辦案方向;盧姓男子負責載送和丟棄少女手機,最高法院今天判王男9月、盧男1年定讞。
判決指出,羅男於民國107年間因下藥性侵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0年未到案執行。為躲避牢獄,和19歲妻子葉姓女子共謀,讓妻子向雲林縣警察局謊報羅男失蹤,自己則躲到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透天厝加蓋密室。
羅男之後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貼文謊稱要提供打工機會,一名未成年少女信以為真,109年8月29日搭高鐵北上應徵電玩代打工作,由盧男開車前往羅男竹東住處,隨後即遭拘禁在透天4樓密室。
羅男在拘禁期間疑餵食成分不明藥劑給少女,趁藥效發作昏迷時偷拍不雅照。他擔心少女家屬報警,還花新台幣3000元僱用盧男將少女手機丟到新店溪,企圖混淆警方追查少女行蹤。警方事後救出遭囚66小時的少女。
羅男一審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重判有期徒刑11年6月,葉女被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2人均未上訴而定讞。王男被依使人隱避罪判處1年2月徒刑、盧男被判刑1年6月。
高雄高分院二審改判王男有期徒刑9月、盧男有期徒刑1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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