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房屋控告4名前員工違反已簽立員工保證書的競業條款,竟自行開業,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日前判4人應賠新台幣93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信義房屋提告主張,這4人簽立「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其中約定不得為競業行為,如有違反應賠償懲罰性賠償金。
信義房屋指控,4人於任職期間未經同意,於民國110年2月間以與信義房屋相同或類似的營業登記事項,出資設立公司,明顯違反員工保證書的約定,考量4人任職信義房屋多年,請求4人給付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4人則辯稱,員工保證書為定型化契約,賠償約定應屬無效,就算有效,信義房屋未證明受有損害,應無從請求。
北院審酌,4人分別曾擔任信義房屋分店經理、專案經理、主任等職位,具有相當職務位階而非一般營業員,考量信義房屋並未舉證受有實際損害,以及信義房屋發覺4人自行開設新公司,已於110年2月24日終止勞動契約,且新公司110年3月24日登記解散等。
北院依4人違約情形,判給付15萬至40萬元不等金額,共計93萬多元給信義房屋。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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