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一名蕭姓男子和魏姓妻子結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女方在4年前多前離家出走,事後告訴對方「3個孩子都不是你的種」,男方無法接受提出否認子女訴訟,遭到地院駁回。蕭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高院認為,男方早在4年就已經知道,卻到去年才提出訴訟,超過2年除斥期間,因此再度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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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意思就是蕭男得知若孩子非親生,必須從得知那刻起2年內就提出「否認子女之訴」,但他去年才提出,超過2年除斥期間,一審駁回蕭男之訴。
蕭男不服再提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蕭男在2017年就得知此事,卻到去年魏女提出離婚訴訟時,才具狀要否認子女,已經超過2年除斥期間,基於維護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之平衡的理由,高院再度駁回蕭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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