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歌手何韻詩108年在台北參與遊行時遭潑漆,檢方起訴被告胡志偉等人。北院今天認定胡男犯行未達妨害集遊程度,依毀損罪判刑3月;另10人,無法確認為同犯關係,諭知無罪。
全案緣於,台灣多個公民團體民國108年9月29日下午在台北市中正區舉行「929台港大遊行:撐港反極權」集會,何韻詩受訪時突遭一名蒙面男子潑紅漆,警方現場逮捕現行犯胡志偉、梁太富,帶回偵訊。
檢警查出,涉案11人多為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成員,或中華統一促進黨黨員,或胡志偉公司員工。他們因不滿當時「反送中運動」的理念及訴求,且得知何韻詩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人可能受邀來台,決定策劃犯案。檢方依強制、公然侮辱、毀損、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嫌起訴胡志偉等11人。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毀損罪判胡志偉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其他10人無罪,可上訴。
法院審酌,胡男的犯罪動機、目的無非與何韻詩政治立場相左,又不滿何韻詩以觀光名義入境,卻參與政治性質的本案集遊,而冀圖以潑漆手段使本案集遊的焦點人物何韻詩難堪,才以潑漆犯罪。
北院指出,以現有證據,可確認胡男具有公然侮辱、毀損何韻詩衣物的故意,胡志偉潑漆過程非常短暫,雖然潑漆後短暫打斷何韻詩的發言,但何韻詩仍繼續受訪、媒體等繼續採訪,在場媒體也全程記錄過程,本案集遊照常進行;胡男行為未達妨害本案集遊程度,何韻詩及在場媒體的受訪、採訪權也未受到妨害。
北院表示,蒞庭檢察官具體對胡男求刑8月,但承審法官認為,近年因不同黨派的政治人物互相攻訐日趨逾越禮節,失去引領社會善良風氣高度,此實非司法在個案中予以重判,便能遏止或教育、矯治。
法官認為,正本清源,還需各個政治人物能以身作則,放下一己算計,撫平社會不安與對立,還台灣人民純樸善良的本性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因此回歸個案,不課予從重或輕宥。
至於同案10名被告獲無罪部分,北院指出,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這10人與胡志偉,有達成犯罪共識,要共同犯罪或幫助胡男犯罪,且部分被告實際上也未有任何不法行為,在罪疑唯輕法則下,諭知10人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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