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姓男子無照替病患看牙齒,一審判刑1年6月,緩刑4年,沒收全數犯罪所得約857萬元。二審的高雄高分院認為,全數沒收違反比例原則,改判沒收全數1/3、約285萬元。可上訴。
二審的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柳男自民國107年12月起至109年5月21日間非法執行醫療業務,1年多來向病患共收取新台幣857萬4500元醫藥費,破壞國內醫療管理秩序,造成患者潛在風險。
判決表示,二審法院審理時發現有眾多病患接受柳男診療,顯見他的醫術獲眾人信賴,他的犯罪所得、過程與一般不勞而獲情況,有相當程度不同。
合議庭認為,刑法沒收制度需合乎比例原則,經斟酌此案犯罪情節及性質,若將全數犯罪所得沒收有過苛之虞,且對柳男家庭生活影響甚鉅。
審酌柳男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心臟病、高血脂症等,且其辯護人主張,柳男國中畢業謀職不易,上又有高齡84歲母親要照顧,妻子也沒工作等情況,據此將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酌減至1/3、約285萬元,刑責則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柳男明知未取得牙醫師資格,卻每週一至週五晚間7時至晚間9時於屏東縣里港鄉鐵皮屋內,非法替病患看診。
柳男診療內容包含替病患製作假牙、安裝假牙、牙齒矯正、治療蛀牙、填補蛀牙、修磨牙齒、開立藥物及塗抹口腔藥物等,1年多來共賺取857萬4500元,看診病患達上百人,直到轄區警方執行搜索才曝光。
一審的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柳男曾因詐欺案被判緩刑確定,但他卻在無牙醫資格狀況下看診,不僅使主管機關無法監督,還排擠合格牙醫實施醫療專業行為,更使病患承擔非合格牙醫看診風險。
屏東地院據此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4年,且判決確定後,還需在2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並沒收扣案工具與犯罪所得約857多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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