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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懷寧醫院院長為省錢聘密醫看診 判1年10月定讞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1/25 13:23
最後更新時間:2022/01/25 13:23
懷寧醫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懷寧醫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桃園懷寧醫院院長吳清彥被控聘僱2名不具醫師執照的男子,診療年邁、失智病患;二審考量他破壞病人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判刑1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吳清彥為節省懷寧醫院人事成本,明知許姓男子中醫學系畢業、蔡姓男子為菲律賓某所大學醫學系畢業,2人都未取得台灣合法醫師資格,仍於民國105年間聘用並讓2人從事醫療行為。

 

案經桃園地檢署起訴吳清彥、許姓男子,另處分蔡姓男子緩起訴;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依醫師法的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吳清彥有期徒刑1年10月、許姓男子有期徒刑1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吳清彥辯稱缺乏行政管理經驗,不慎誤觸法網,已調整醫院行政管理,病患均受良好照護,請法院考量懷寧醫院專門照顧長照失能者,對長者照護有諸多貢獻,願意配合繳納公益金,請法院諭知緩刑。

二審認為,懷寧醫院病人多已年邁、失能,更需專業醫護人員細心照顧,吳清彥趁病患年邁,又多失能、意識不清,聘僱不具醫師資格的人從事醫療行為,即使護理人員反映許男、蔡男能力不足,仍持續聘僱,顯然不知警惕、悔改。
 

二審審酌,吳清彥、許姓男子破壞病人對於醫療機構的信任,未能維護病患獲得妥適醫療的權利,原審量刑並無不當,2人均不適宜緩刑,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罪刑。

吳清彥、許姓男子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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