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高雄市警察局三線一星督察孫啟義涉嫌包庇色情小吃店,並接受業者招待脫衣陪酒及收受款項;一、二審均依貪污罪判處孫男11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孫啟義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7月23日止,擔任高雄市警察局督察室督察,轄區內有一家劉姓男子經營的「小吃店」,店內有越南籍女子脫衣陪酒等的營利行為。
孫啟義於102年、103年間接續要求及收受劉姓業者招待,包括女侍脫衣陪酒、收受劉男交付的現金新台幣2萬元、按摩服務、委託修繕鐵皮屋,前往越南旅遊及購買冷氣、洗衣機等家電。
孫啟義接受劉男賄賂及不正利益期間,警察臨檢這家「小吃店」的次數、強度降低,無照營業也沒有被移送高雄市政府裁罰,案經高雄地檢署偵辦起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孫啟義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孫啟義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維持原本刑度。
孫啟義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一方面,懲戒法院3月底判決孫啟義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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