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黃姓高中軍訓教官詐領訪視替代役男勤務費1萬9000元,一、二審法院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黃姓少校軍訓教官服務於新北市一所高中,涉嫌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明知未於下班時間訪視輔導多所中小學的教育役替代役男或未實際前往訪視,仍按月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請領每次新台幣250元的訪視勤務費,總計詐得1萬9000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黃姓教官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
黃姓教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黃姓教官主張已坦承犯行、情節輕微,請求法院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並以一審宣告褫奪公權將讓他喪失工作權為由,請求二審勿宣告褫奪公權或縮短期間。
二審判決指出,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等規定減輕其刑2次,已無情輕法重之憾,更何況黃姓教官無視法律嚴厲禁制而敗壞官箴,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不得再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認為,黃姓教官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法即應宣告褫奪公權,法院並無裁量餘地,一審僅宣告褫奪公權2年,已對黃姓教官相當寬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黃姓教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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