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涉闖入郭姓女子駕駛車內搶奪財物,郭女不從,劉男搶控方向盤逃逸後,撞擊路上人車造成傷亡,一審判劉男12年10月,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12年10月。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劉男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在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見郭女獨自駕駛轎車在路邊臨時停車,看到副駕駛座上放置黑色皮包,劉男於是持小型鐮刀開啟車門後闖入,持刀命令郭女駕車離開,欲前往較無人煙處強取郭女的財物。
郭女不從,雙方拉扯,劉男手持的小型鐮刀掉落在副駕駛座,劉男再以左腳跨至駕駛座踩下油門,以雙手控制方向盤操控車輛,急行及變換車道行駛。
判決指出,郭女受到極大驚嚇、恐懼,不敢再拉扯、抵抗。劉男駕駛轎車沿復興路,往復興路、信義路交岔路口方向行駛,在復興路某處豆漿店前,先撞擊騎自行車的陳姓女子,又撞擊站立於巷口的黃姓少年。
黃姓少年因撞擊到車輛擋風玻璃後翻落在地骨折,陳女因遭撞擊而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昏迷,經送醫救治後,於109年8月間因腦損傷及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劉男駕車又撞擊瞿姓男子所駕駛停等紅燈的轎車車尾,並因此往前追撞前方車輛後才停止行進,被搶的郭女受傷;劉男取走郭女的皮包後,下車逃逸。劉男後來致電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員警,坦承強盜犯行而願接受裁判。
一審法院依強盜致人於死罪判處劉男12年10月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劉男12年10月。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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