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子受託照顧同居人1歲4個月大的男外孫心生不耐,多次徒手反覆拍打男童頭部,導致男童腦部嚴重腦疝死亡。二審判處蔡女有期徒刑10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蔡女與被害男童的外祖父同居並共同照顧男童,民國105年12月11日晚間9時許,男童因抽搐、呼吸停止,蔡女發現後撥打119,將男童送往汐止國泰醫院急救,經轉送國泰醫院2天後宣告不治。
案經基隆地檢署起訴,一審基隆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蔡女有期徒刑10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蔡女辯稱沒有毆打、拍打男童頭部,男童之死是跌倒受傷所致。二審認為,一審未具體認定蔡女的傷害行為內容,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認定,蔡女事發前即曾徒手反覆拍打男童頭部,使頸部肌肉較柔弱無力的男童受不當外力甩動頭部又遽然停止,導致腦部有新舊併陳的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下出血。
二審指出,案發當天,蔡女不滿男童哭鬧,再度反覆拍打男童頭部,發現男童持續抽搐並呼吸急促,即施以CPR急救,但男童仍發生呼吸停止情形,隨後將男童送醫急救。
二審採信台大醫院鑑定,認為男童腦部有新舊併陳的大片硬腦膜下出血,同時有兩側明顯大片多處視網膜下出血以及腦水腫病變,符合虐待性頭部創傷(舊稱搖晃嬰兒症候群),此腦部傷勢為生前頭部遭受兩次以上不當外力所致,最後造成腦部嚴重腦疝,成為重要死因。
二審審酌,男童當時年僅1歲多,毫無能力反抗及保護自己,蔡女所為嚴重欠缺尊重他人生命、身體的觀念,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所生危害甚重,惡性匪淺,且偵審中飾詞卸責,未見悔悟,也未與男童父母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判刑10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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