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人夫4年前和妻子結婚,但兩人婚後常為了購物一事大吵。男方控訴妻子是個購物狂,阻止對方買東西不但會遭到責罵,還會禁止他洗澡、和其他異性接觸,女方卻動輒離家出走,還和其他男性過從甚密,讓丈夫無法忍受訴請離婚。全案經由法院審理後,法官卻判不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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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更進一步指控,妻子常常不讓他洗澡、凌晨時刻趕他去上班,對方卻是動輒就離家出走,甚至還以想獨處為由要求在外租屋,她搬出後卻又嫌其他房客太吵而騷擾鄰居,遭到投訴後被房東趕出租屋處。此外,妻子經常禁止他與其他女性往來,自己卻在外和其他男性鬼混,這種「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行為,他再也忍受不了,一狀告上法院訴請離婚。
全案進入台南地院審理,人妻在法庭上稱說沒和其他男性鬼混,也沒離家出走,是丈夫並未帶飯回來給她吃,朋友帶她去吃飯,丈夫甚至還無故把電話停話,讓她無法聯繫,並非自己搞失蹤。另外,她也坦承的確有吵著買東西、不讓老公洗澡、還在凌晨趕他去上班一事,但都已是很久以前之事,現在早就沒這些行為,要求駁回離婚之訴。法官認為男子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妻行為屬實,因此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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