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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超標10倍足以致命 警「2缺失」高院判男子無罪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1/06 18:04
最後更新時間:2022/01/06 18:04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屏東羅姓男子2020年4月酒測值達2.5毫克,被屏東地院簡易庭判刑6個月;羅男上訴,二審卻認為酒測超標10倍應足以致命,檢測顯有異常警方卻未重測,改判無罪;檢方上訴,被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無罪判決。

判決指出,2020年4月10日晚上,羅男在屏東縣東港鎮飲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因搖晃蛇行被警攔查,酒測值每公升2.50毫克,竟達標準值0.25毫克的10倍。羅男向警方坦承自己不久前在小吃部喝啤酒,被屏東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處刑。

 

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調查,羅男有酒駕前科,曾被判決3個月有期徒刑,卻未記取教訓,罔顧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

但羅男認為酒測值過高,儀器可能有故障情況,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判決指出,根據有關研究,酒精濃度達2.0毫克時,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狀態,若濃度達2.5毫克即會致命,羅男卻還能騎車、跟警察對話並接受酒測。
 

並且當時在場的員警也作證,從來沒有看過超過2.5這麼高的酒測數值,自己看過的酒測濃度最高是1.5左右,看到也覺得「怪怪的」。屏東地院依上訴「有違常理情況」,警方卻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規定,檢測結果有明顯異常,應停止使用此儀器,改用其他儀器檢測,改判無罪。

屏檢不服判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法官也認為警方酒測程序不妥,加上羅男騎車蛇行相關紀錄影像內容已被洗掉,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維持無罪判決,不得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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