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駕車行經內湖區安康路328巷口時,內湖警分局西湖派出所員警攔下進行酒測,李男當下配合完成吹氣酒測後,員警又要求他將車輛熄火並下車再度接受酒測,李男拒絕後,員警竟然還把手伸進車內,詢問李男擺在左手邊菸盒裝了什麼,李男便將菸盒給警方查看,並多次表示不願意配合,最終直接把車開走,造成員警受傷,事後李男被提出傷害告訴及二張罰單,李男不符提起上訴,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員警違法,撤銷罰單。
內湖警分局表示,當時執勤員警在該路段設有告示,提醒用路人應進行吐氣酒精測試,不過李男開車經過時,員警認為他車內疑似酒味,李男便配合簡易型酒精檢知器通過酒測,另外也提供身分證件還有菸盒給員警查驗。過程中李男也向警方表示,自己剛剛在內湖的籃球場打球,不過位在汐止的電子公司還有機台在跑,要趕回去弄貨。員警卻不斷要求他熄火下車,要做第二次酒測檢驗,還直接把手伸入車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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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李男告知警方,「我真的沒有怎樣,我有我的權利。不要動我的東西喔,你不要再弄我了。」明確表明,不同意警方進入車內搜索,但員警仍不斷將手伸入車內並要求查看,李男認為員警已違法搜索,為防衛自己權利,並避免被警方持續進行不法侵害,便逕行駕車離去,而堅持要開李男車門的員警,在李男車輛加速駛離的過程中追逐倒地受傷。事後警方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李男逕行舉發「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及「撞傷正在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致人受傷」二張罰單最高33萬元,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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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員警酒測攔檢地點,依法須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但內湖分局在前一日臨時變更調整攔檢點,事前未經過陳報主管長官審核指定,等於是在非合法地點設置之酒測路段、管制站。法院認定李男沒有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義務,警察攔停已違法,判決撤銷駕駛人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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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分局強調,李男當時加速駛離現場,導致員警受傷部分,已於今年8月17日經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李男涉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而針對本案勤務規劃及送審程序未臻完備,致衍生後續交通執法爭議,內湖分局也會加強內部教育訓練,並檢討策進相關勤務規劃及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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