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日前因為犯下傷害罪遭判拘役30日定讞,不過士林地檢署發送傳票通知他必須要來執行時,竟然搞錯地址,把住在中和區的徐男,登記成淡水區,徐男因為遲遲收不到傳票,最後竟然遭到通緝,淡水警方將人已通緝犯身分逮回,徐男不滿提出國賠,一審士檢判賠6萬元,上訴後高院二審改判國賠3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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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在2018年,徐男因傷害罪被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而定讞後士林地檢署執行科要寄發傳票,通知他前來執行,但執行科科長、書記官寄發執行傳票時,將徐男居所址新北市「中和區」誤載為「淡水區」,又沒有注意到郵務機關以「查無該址」退回,導致沒有合法傳喚徐男到案,士檢便在當年11月2日對徐男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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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後隔日,徐男接獲新北市淡水警分局電話告知被通緝,當日徐男就配合警方要求到分局報到,並製作調查筆錄、按壓指紋、拍攝嫌疑犯照片後,由警方解送至地檢署,後遭拘留在候訊室,經檢察官訊問後,還在相關文件勾選「緝捕到案」,徐男繳納易科罰金3萬元後便離開。但徐男認為,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行為,已經不法侵害他的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及其他人格權,提起國賠訴訟,一審時法院認定地檢確有疏失,判賠償6萬元,士檢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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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地檢署執行科製作傳票誤載為淡水區,書記官未注意郵件退回,又按錯誤地址執行拘提,轄區淡水分局也以查無該址,無法拘提到案等理由回覆士檢。但士檢書記官還是沒有查明錯誤,就直接製作文書向上級科長陳報,上級科長也未發現直接批准,最後由檢方發布通緝,確實有公務員違背職務注意義務的過失。不過考量雙方身分、資力,及徐男自行到案、逮捕解送過程中未上手銬,並已獲告知聲請提審權利等,審酌情節輕重、徐男精神上痛苦程度,改判准國賠3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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