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蔡姓女子與涉及毒品案件的王姓男子同居,她不滿去年3月間海巡署查緝員進屋搜索時,她下半身「只穿內褲」,要求對方讓她進房穿褲卻遭拒絕,且如廁還被監控,因此提告求償國賠,但法院認為,查緝員是為避免她藏匿違禁品或自傷,才會讓她等待女性查緝員到場再動作,故判蔡女敗訴,她不服結果提出上訴被駁回,最終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蔡女控訴,去年3月間查緝員與員警持搜索票進入其租屋處搜索,當時她僅穿內褲、未著外褲,便要求對方讓她進房穿褲子,但查緝員沒有正當理由,就叫她等待女性隊員到場後才能穿上,還在她如廁時在旁監視,已侵害身體隱私權,使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故求償國賠40萬元。
不過,海巡署強調,隊員進入租屋處時,蔡女人在廚房,當時身穿「已拉至大腿之連身長版居家服」,並沒有像她說的衣衫不整,且為了避免她進房藏匿毒品,取得凶器自傷或攻擊執法人員,就請她等待約1分鐘,待女隊員到場後再陪同她去穿褲子,陪同如廁也是符合執行搜索的規定,有其必要性。
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為蔡女當時的穿著衣長為51公分,尚可遮蓋臀部,下半身雖未穿著外出短褲或長褲,但下半身隱私處應無外露,再加上搜索人員對環境不熟悉,為達成搜索目的,有必要控管現場狀況與人員行動,且查緝員進入後約1分鐘,女隊員就陪同蔡女穿褲、如廁,過程未逾越比例原則,故判蔡女敗訴。
蔡女不服判決結果,再提出上訴,她重申,上廁所還被女性查緝員監視,已侵害其身體隱私權。不過,法官認為簡易庭判決並無不妥,駁回本次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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