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希望酒駕致人於死可以判死刑;司法院今天指出,不宜納入,因為單純酒駕致死行為,主觀犯意與殺人罪不同,倘若納入死刑,恐造成刑法體系輕重失衡,也有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虞。
各界對於酒駕行為深惡痛絕,希望能嚴懲,也有立委提案修法,將酒駕因而致人於死的法定刑,納入死刑、無期徒刑,並非只有現行規定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關於提高酒駕刑罰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副秘書長周占春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會今天僅進行詢答,在場立委要求法務部等單位要在17日中午前,提出相對應的修法內容或版本,以利19日進行逐條審查。
周占春報告指出,由於今天修正的法律是實體法,司法院尊重行政部門及立法院的決定,但如果要加重酒駕刑度,要注意法的衡平性等;此外,根據統計,從民國106年至110年,酒駕被告人數逐年下降、量處刑度上升,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的人數也是逐年下降。
此外,根據司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酒駕致死的罪責不宜納入死刑」,因為酒駕致死罪在本質上,屬於酒駕犯罪與過失致死罪的結合,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但主觀上並無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這與殺人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純屬故意犯罪的情形不同。
司法院表示,刑法中關於故意犯罪致死的犯罪態樣,包括強制性交猥褻致死罪、傷害致死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強盜致死罪等罪,這些罪的法定刑,至多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並無死刑。
司法院接著指出,酒駕致死罪也屬故意犯罪致死,與上述這些罪的犯罪態樣類似,如果那些罪的法定刑均無死刑,僅就酒駕致死的法定刑納入死刑,在整體刑法體系中顯然輕重失衡,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
司法院表示,酒駕致死罪的本質,屬於酒駕犯罪與過失致死罪的結合犯,就其他故意違規而犯過失致死罪者,如超速、逼車、闖紅燈、無照駕車、不讓行人通行等,均僅犯刑法的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僅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多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加重其刑至1/2。
司法院指出,現行酒駕致死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法定刑已明顯較重,若再加重其刑,甚至納入死刑或無期徒刑,恐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疑慮。(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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