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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榮錦被控掏空東洋30億元 無罪撤銷發回更審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1/12/23 17:15
最後更新時間:2021/12/23 17:15
林榮錦被控造成台灣東洋財產損害。(圖/TVBS)
林榮錦被控造成台灣東洋財產損害。(圖/TVBS)

晟德大藥廠董事長林榮錦被控於台灣東洋董事長任內非常規交易,造成東洋新台幣30億餘元財產損害,一審判刑10年。二審高院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今天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林榮錦是否涉犯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關鍵在於獲得產品授權的Inopha AG公司是否具備履約能力,及授權契約是否需經東洋董事會決議、東洋是否因此受有損害,以上疑點仍有待釐清,因此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起於,台灣東洋藥品公司民國104年6月在櫃買中心發布重大訊息,時任發言人曾天賜表示,林榮錦幾近無償將東洋重要產品專屬授權給瑞士一間疑似空殼公司Inopha AG,導致公司至少蒙受30億元損失。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以林榮錦涉犯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交法判處林榮錦有期徒刑10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林榮錦97、98年間代表東洋與Inopha AG簽約,但合約性質不屬於東洋規定的研發合約,也未約定東洋需支付Inopha AG費用,其中4項學名藥的製劑配方於簽約時尚未完成,不屬於無形資產。
 

二審也認為,合約的性質、內容,並不屬於應於簽約前送董事會議決議的範圍,因此林榮錦未經董事會決議簽署合約,無從認定違反營業常規或背信。

二審並指出,東洋94年起尋求國際合作,只有Inopha AG有意願,且Inopha AG簽約後確實從事臨床試驗及向英國、德國進行藥證諮詢,確有履約能力;檢察官無法證明林榮錦有謀取自己或Inopha AG公司不法利益的動機,改判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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