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105年過世後,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二房兒子張國煒。大房兒子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訴訟,一審敗訴後提上訴。二審原訂今天宣判,因案情須再釐清,法官諭知再開辯論。
鏡週刊報導,張榮發於民國105年過世後,留下遺囑,提及「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願眾子女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遺產須分給其他繼承人的扣除特留分後,張國煒可分得約新台幣140億餘元。
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於103年12月間製作的密封遺囑並非由張榮發親自簽名,張榮發也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等,對張國煒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張國煒則主張,依醫療資訊及就醫紀錄,張榮發當時所作成的遺囑有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張榮發在公證人面前作成,筆跡經過調查局鑑定為真,由此證明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調閱張榮發的就醫紀錄,並約談製作遺囑、遺囑公證時的在場人士,認定張榮發當時具備相當的口語表述能力,持筆簽名時也無明顯障礙,簽名經調查局鑑定為真,所以張榮發的遺囑具遺囑能力。
法院調查,張榮發於製作遺囑時,有包括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等見證人、公證人楊昭國等人在場,公證人有向張榮發確認真意,法院認為張榮發遺囑已具備遺囑要件,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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