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前里長鄒桂蓉涉向建商索180萬元,一審依貪污罪判刑14年,二審改恐嚇取財罪判2年半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改判6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審判長指出,原判決撤銷,鄒桂蓉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57萬5191元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22萬4809元追繳沒收。
全案緣於,鄒桂蓉4年前擔任台北巿中正區南福里長期間,遭檢調查獲涉嫌在民國103年底,以損鄰等理由,與建商「溝通」要求繳付一筆錢;建商為求工程如期完工,104年2月給里長新台幣180萬元,才讓她在道路挖掘許可證上,蓋下工程管線埋設等同意章及出具同意書。
鄒桂蓉於檢方偵辦時坦承有收錢,但否認犯罪;她說,替全體社區住戶向建商索討相關損鄰費用,會用於後續房屋等修繕工程,沒藉權勢勒索建商,而她自己的房子也因施工出現牆壁龜裂等情況。
檢方調查相關事證發現,社區住戶不知悉鄒桂蓉代表社區向建商談賠償,加上這筆錢也存在個人帳戶中等因素,認為鄒桂蓉涉嫌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鄒桂蓉以里長具有對一般道路施工挖掘的許可證蓋章,以及對新鋪道路再次開挖的道路挖掘許可證申請案出具同意書,進而影響道路挖掘工程施作,向建商索款謀取私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刑14年。
經上訴,二審審理時,鄒桂蓉否認有恐嚇犯行,辯稱並無拒簽里長同意書,與建商和解的金額是要用於自己房屋及社區公共設施修繕的費用等語。
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里長對於一般道路施工挖掘路證,或新鋪道路再次開挖路證申請的事前同意,並非里長的法定職務,取得路證後施工前,里長也無同意施工權限,而只是單純受通知的情形,可惜在工程實務慣例,仍以里長是否簽署或蓋章,作為處罰依據,因此才遭有心的里長濫用。
二審認為鄒桂蓉犯行雖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但仍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取財罪,須加重其刑1/2,改判2年6月徒刑。
二審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今天宣判,鄒桂蓉未到庭聆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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