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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遭噴槍奪命父判10年定讞 母:感謝司法還清白


發佈時間:2021/12/03 15:51
最後更新時間:2021/12/03 15:51
高雄3歲女童遭空氣噴槍奪命。(圖/TVBS資料畫面)
高雄3歲女童遭空氣噴槍奪命。(圖/TVBS資料畫面)

高雄3歲女童與父親鄺姓男子前往加油站洗車卻遭空氣噴槍奪命,鄺男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10年定讞。女童母親今天獲悉判決表示,感謝司法還女兒清白,她在心中是永遠寶貝。

針對最高法院上午駁回女童父親鄺男上訴,鄺男遭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10年定讞。女童生母下午接受媒體電訪回應,感謝一路走來各界的幫忙,以及司法單位抽絲剝繭讓案件真相大白。

 

她表示,雖然還是不知道鄺男在什麼樣情境跟情緒下做出傷害女兒的事情,但還是很感謝司法單位還女兒清白,「我一直相信司法是公正、嚴謹的」。

女童生母坦言,其實現在還是很想女兒,「她還是我心頭的一塊肉,雖然割捨不下,但她在我心中是永遠的寶貝」,往後也希望能重回工作軌道,重歸平靜生活。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月間,原為男女朋友的鄺男和鄧姓女子育有3歲鄧姓女童,鄺男受託照顧女童,駕車載女童前往高雄市左營區一處加油站洗車,不料女童因遭空氣噴槍自口腔灌入空氣而送醫不治。
 

橋頭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鄺男任由女童把玩空氣噴槍並放入口中,導致高壓空氣灌入女童體內,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1年10月徒刑。

不過,高雄高分院二審改認定是鄺男持噴槍伸入女童口腔內噴擊,檢察官上訴雖主張鄺男有殺人犯意,但合議庭認為他和鄧女當天並無爭吵,平時也不會打罵教訓女童,且事後有開車載女童就醫急救,綜觀以上證據,無法判定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10年。經最高法院駁回鄺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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