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大同警分局3名警員被控101年至103年間查獲逃逸外勞時,勒索財物後縱放。高院更一審今天審酌其中1人認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宣告獲緩刑,另2人分別遭判9年2月及8年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等3人,於民國101年10月至103年8月間,均於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擔任警員,他們在查獲逃逸外勞時,卻違背職務,未將逃逸外勞移送移民署,反而收受或要求逃逸外勞給予賄賂。
判決指出,林長玲於101年至103年間取得包括現金、黃金項鍊,共計價值約新台幣7萬9000元,縱放6次;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於103年3月及7月則縱放2次,獲得賄賂3萬3000元。
更一審合議庭認定,林長玲所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要求賄賂罪8罪,林奕輝、蔡志偉分別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2罪。
合議庭審酌,3人為警務人員,本應恪遵職責,忠實執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清廉自持,但卻牟取不法私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為嚴重損害警察風紀。
更一審考量,林長玲原本坦承全部犯行,並繳交所有犯罪所得,卻在高院審理時改為否認全部犯行,並稱先前認罪是為了要交保等語;蔡志偉則迄今毫無悔意。
另外,林奕輝於本案長達6年偵審期間,勇於面對錯誤,坦承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積極表示願與外勞洽談和解,至今仍持續捐款至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明顯悛悔改過。
更一審今天判林長玲9年2月徒刑,蔡志偉8年徒刑;林奕輝2年徒刑,緩刑5年,須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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