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任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隊期間,涉嫌過失洩漏個資、搜索行動給民眾。北檢考量林男認罪、無獲取不法利益,處分緩起訴1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
台北地檢署緩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於民國108年9月間擔任大安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受理曾女提告簡男竊盜案件。
林男於分局製作筆錄時,疏未注意曾女坐在右後方,也未請曾女迴避,即使用電腦查詢簡男前科資料,使曾女得以目視得知;林男又涉嫌在法院核發對象為簡男的搜索票後,打電話通知曾女。
檢察官認為,前科資料、搜索計畫均屬國防以外秘密,林男涉犯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但考量林男坦承不諱、深有悔意,未藉此索取、獲取任何不法利益,處分緩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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