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車廂內涉嫌偷拍,法院卻判無罪!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搭捷運時,發現被站在前方的男乘客偷拍,怒告對方妨害秘密罪。但法官勘驗車廂監視器發現,男子當時拍到女子的上半身,對方有衣物遮蔽,不算是隱私部位,因此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記者簡育琦:「男子當時開啟手機錄影模式,拍到女乘客的頭部還有胸部,不過法官認為,當時女乘客的上半身有衣物遮蔽,不算是身體的隱私部位,因此男子的行為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律師簡大為:「妨害秘密罪處罰兩種,一種在公開場合拍私密處,一種在私人場合拍攝,所以這個案件是在公開場合拍公開處,當然不會處罰,可以想像,但我覺得大家也不要心存僥倖,因為就算沒有犯罪,可是還是可能被警察,用社維法去處罰罰鍰。」

別以為不是拍隱私部位就沒事,被害人仍可透過其他方法求償,畢竟被偷拍不管是什麼部位,都造成當事人困擾,也可能害自己面對司法責任。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