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被控在院長任內核定多起採購案並收賄,一審判刑7年半,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仍判他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唐高駿無罪確定。
士林地檢署於民國104年起訴指出,唐高駿曾任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及宜蘭醫院院長,98年間擔任陽明附設醫院院長期間,藉輸液型麻醉機採購案,收受廠商紅酒禮盒,內含11萬5000元現金。
起訴並指出,唐高駿99年在數位影像處理系統採購案,收受廠商14萬元;唐男另於宜蘭醫院院長任內,藉心臟血管攝影X光機合作案及磁振造影掃瞄儀合作案,收賄60萬元。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僅認定唐男收賄11萬1500元構成犯罪,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6月;其他收賄部分,罪證不足,一審判決無罪。
案經唐高駿、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紅酒禮盒行賄案中,居中的郭姓白手套供詞有疑慮,賄賂早就被郭男侵吞,改判唐高駿無罪,一審無罪部分也予以維持。
檢察官不服紅酒禮盒行賄案改判無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仍認定罪證不足,判唐男無罪;檢察官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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