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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揚涉煽惑罪案判不受理 高院:行政院已撤告


發佈時間:2021/10/08 13:31
最後更新時間:2021/10/08 13:31
高院更一審判決魏揚(前左2)等人公訴不受理。(圖/中央社)
高院更一審判決魏揚(前左2)等人公訴不受理。(圖/中央社)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魏揚等7人被控涉煽惑罪。高院更一審認為,魏揚等人的行為應屬教唆或幫助的範疇,而非刑法煽惑罪。因行政院已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發生在民國103年3月間的太陽花學運,時任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魏揚及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等7人被控煽惑他人犯罪遭訴,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今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另外,被告許順治、李冠伶被控在立法院抗議服貿協議後,先後前往行政院外,將架設在行政院外拒馬間的鐵鍊、鐵絲剪斷,與現場民眾合力將鐵拒馬搬開或推倒。檢方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起訴2人。更一審各判2人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許、李主張,破壞鐵拒馬等行為是緊急避難,並適用「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

高院指出,抵抗權的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 「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可以阻卻違法。
 

高院表示,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是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如果抗議對象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時,法院可以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合議庭指出,群眾因不滿立法院通過服貿協議而佔領立法院數日,已使社會大眾明白他們表明反對立委張慶忠以「不正方法」通過服貿協議的訴求,且時任總統也同意將服貿協議退回院會重新審議時,訴求已經達成,服貿協議已無法照國民黨的意思快速通過。

合議庭表示,當部分群眾不滿意而決意轉佔領行政院時,已超過其等原本集會抗議的訴求,就本案情形而言, 客觀上難以認定他們毫無選擇餘地,有不得已的情形。

合議庭認為,許順治、李冠伶進入行政院時以破壞鐵拒馬的方法,具有暴力性,且非最後不得已的手段,與緊急避難要件不符,維持一審有罪的認定。

魏揚等7人被控煽惑罪部分。高院指出,檢察官起訴魏揚等人煽惑他人犯刑法侵入建築物罪,而侵入建築物罪是告訴乃論罪,行政院秘書長已於一審審理期間具狀撤銷對87名被告的告訴,法院已判決公訴不受理。

高院表示,最高法院對煽惑罪的範圍意見不一,但依部分學者及最高法院較近相關判決要旨所表現的精神,合議庭認為,唆使或鼓動不特定人犯特定法益的犯罪,應屬教唆或幫助的範疇,而非刑法煽惑罪。

高院認為,魏揚等人涉犯侵入建築物罪的正犯行為已經判決公訴不受理,他們唆使或鼓動群眾進入行政院的行為,已無從被吸收,又因告訴人對侵入建築物罪均撤回告訴,效力當然包括教唆行為,魏揚等人教唆他人犯侵入罪部分已欠缺訴追條件,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判決有罪的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再上訴。魏揚等7人涉案部分已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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