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北市在偵辦館長陳之漢槍擊案時,丟失一只要價上百萬的名表,還扯出案外案,竟然在刑大備勤室的天花板上搜出槍枝和毒品。陳姓小隊長坦承,是當初刑大搬遷駐地時他從原址帶過來的,因為不知道是誰留下的,所以才會放在天花板內,新北地檢署今(6)日偵查終結,陳警涉槍砲及毒品案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民國100年間新北市刑大駐地還在板橋區的府中路,當時正準備要搬遷至中和區民安街,陳姓小隊長表示因為當時的新辦公大樓沒有提供新的儲物櫃,所以同事們都是各自從舊址將儲物櫃搬到新址使用,他後來整理儲物櫃內物品時,才發現裡面有扣案的毒品及槍彈等物。當時槍彈是用搜索扣押的公文袋包裹著,而毒品則是散落在櫃子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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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小隊長說當時研判該物品可能是證物,怕日後會有同事來尋找,所以也不敢任意丟棄,便把毒品放在和槍彈同一個公文袋內。直到民國105、106年間,刑大內部稽查,他一時間不知該如何處理,擔心被因此被檢討或處分,便把公文袋放到備勤室的天花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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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約談3名相關證人到案,皆表示有聽聞陳姓小隊長談及這包「無主證物」,其中一人表示陳警可能是擔心向上陳報會害同事被懲處,只好默默自行處理,還有人說當時聽聞天花板有證物,以為是開玩笑。另外檢察官勘驗證物情況,發現外包裝保鮮膜已泛黃、遭灰塵覆蓋、且無殘留指紋可供採集,及該公文封確實是新大搬遷以前的舊式公文封,難排除證物機關遷移前已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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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終結後新北檢認為陳警犯罪嫌疑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證物處理及保管程序,有嚴重疏失,相關單位應檢討並落實證物管理機制措施及強化督導作業,而陳警及相關考核督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懲處部分,應由所屬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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