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榮食品涉以過期原料生產蝦味先等食品,銷售金額近2000萬元。二審認為董事長洪宗喜漠視原物料管理,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依食安法判刑1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以生產蝦味先聞名的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遭人檢舉以逾期原料、添加物加工生產蝦味先、養生粉等食品後販售;高雄地檢署於民國106年間搜索裕榮食品,起訴洪宗喜、廠長蘇天進、財務經理謝建平。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食安法,分別判處洪宗喜等3人2年至2年10月不等刑期,並處裕榮食品3000萬元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洪等3人仍否認犯罪。
二審判決認定,洪宗喜等3人未針對原物料有效期限訂立稽核管理程序,不曾進行報廢過期原料作業,容任生產部門於103至105年間,以逾期柴魚粉、無水檸檬、紅麴粉,製造各式口味蝦味先及發芽大豆養生粉。
二審指出,以逾期原料生產的蝦味先等產品使包含老、幼、體弱者在內的龐大消費客群,誤信產品的「有效日期」及休閒養生食品形象,曝露在食用逾期原料、添加物的危險中,已構成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二審考量,洪宗喜今年已91歲,犯案時滿80歲,依法減輕其刑,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判刑1年8月;裕榮食品判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沒收販售逾期食品所得1974萬5005元。
二審並審酌,洪宗喜主導公司營運管理,曾阻撓員工丟棄過期、變質原物料,形成對逾期原物料管理散漫、輕忽的企業文化,蘇天進、謝建平聽從洪宗喜指示犯案,各改判刑2年、1年10月,均緩刑3年。
洪宗喜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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