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案判刑1年,在警方包庇下未實際履行社會勞動;南檢日前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處分,將重行發監。案經翁聲明異議,高院今天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本案行刑權時效已於民國107年間完成,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卻於110年5月28日、6月9日發函撤銷翁茂鍾的易服社會勞動處分,於法不合,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可抗告。
全案緣於,涉及司法圈醜聞的富商翁茂鍾因證券交易法案件遭判刑1年確定後,南檢准許徒刑易服社會勞動,但翁在警方包庇下未實服勞動遭起訴。台南地院7日認定翁茂鍾是主導者,造成公權力執行公正性觀感不佳,判刑2年2個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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