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前林姓小隊長被控勘查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時,不查報拆除違建物。二審依圖利罪判林男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4年間,台北市長柯文哲點名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拆了12次卻愈拆愈大,士林地檢署分案介入調查。
士檢起訴指出,北市府建管處公務員於94至98年間圖利貴子坑鄉村俱樂部,讓業者在北投區秀山路150巷竊占國有地,違法興建餐廳等建築,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陳姓業者、林姓前小隊長等人。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依水土保持法判處陳姓業者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上訴,二審已定讞),林姓前小隊長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林姓前小隊長辯稱,沒人檢舉「生活小市集」及「綠房餐廳」等建物是違建,因此沒特別勘查。
林男的辯護人則辯稱,林男僅有行政疏失,且興建、使用違建不能視為不法利益,業者以違建經營所得收入也非屬不法利益,不構成圖利。
二審認為,林男當時擔任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第四分隊小隊長,明知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位處保護區山坡地,其中湯屋區為拆後重建,「生活小市集」及「綠房餐廳」為既有違建,業者修繕時有增高、擴大及使用永久性材質,均應依法加以查報拆除。
二審指出,林男於95年1月初至96年10月間多次前往貴子坑鄉村俱樂部,竟完全不進行勘查拍照,使業者得以保有違建物,圖利業者占用國有土地及保有違建物的不法利益,犯圖利罪事證明確,審酌林男濫用查報權限任意縱放,依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承審合議庭提案大法庭尋求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裁定認為,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違章建築的整體用益狀態,屬於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中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規定。
承審合議庭因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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