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某家身心障礙收容機構的張姓幹部涉嫌猥褻、性侵女院生,二審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等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3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這家私立身心障礙啟能發展中心於2018年發生女院生疑遭性侵案,涉案人為張姓幹部,犯案時間長達4年,導致多名院生受害。後經離職護理師告發,讓案情曝光。
花蓮地檢署羅列涉嫌性侵的張男犯罪事實,包括10次加重強制性交罪、2次加重強制猥褻罪、1次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1次性騷擾罪等罪起訴張男,主張應予以分論併罰,並建請從重量刑。
一審的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僅認定張男在2017年間利用女院生到頂樓澆花的機會,強拉女院生欲強制性交,因教保員即時到場而未得逞,其餘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4年10月;案經檢察官、張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張男否認犯行,聲稱在機構服務22年,將這些院生從小帶到大,不會做出這種行為。
二審審理後,認定張男利用女院生到頂樓澆花的機會性侵未遂,一審此部分判決無誤,維持原判。
二審另認定張男在2015至2016年間,在宿舍分別對2名女院生性侵、猥褻,各判刑7年10月、3年10月,3罪合併應執行13年徒刑;其餘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仍因證據不足,維持無罪判決。
案經張男、檢察官分別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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