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被控殺害雇主並取走現金,犯後噴灑香水掩蓋屍臭,一度獲判無罪。高院更一審則認定林男犯案,依殺人罪判刑15年,竊盜罪判刑3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桃園市警方民國106年8月17日接獲報案,在樹人路一處房屋的倉庫,發現白色麻布袋中裝有一具雙手、雙腳遭反綁的男屍。
警方調查,死者為曾姓男子,曾男將屋內的另間房間分租給林姓派遣工人,曾男房內有多張林男所留字條,懷疑林男殺人故布疑陣。
案經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林男矢口否認,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以無直接證據等理由,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認定林姓男子強盜殺人,判刑18年。林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理由不完備、調查未盡等違誤,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林姓男子與雇主有嫌隙,不滿遭要求搬離住處,且2人曾多次發生衝突,進而於106年8月10日壓迫雇主呼吸道,導致雇主窒息死亡,隨後另行起意竊取新台幣3100元。
更一審指出,林男在雇主身亡隔天,留下「您回花蓮嗎?一聲不響的都沒交代」等字條,刻意製造不知被害人身亡假象,還反常地清理倉庫、噴灑香水、清潔走道,企圖遮掩屍臭;況且案發期間屋內僅有被害人與林男,因而認定林男殺人事證明確。
更一審認為,林男與被害人亦師亦友,因財務及租屋問題發生衝突,不顧被害人多年照顧痛下殺機,犯後湮滅證據,用盡心機以求脫罪。
更一審考量林男不思進取、吸毒度日、人格偏差、心性凶殘,依殺人罪判刑15年,竊盜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林男的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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