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民國93年在桃園犯下侵入住宅猥褻案,警方106年間藉指紋比對查出陳男涉案。二審法院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3年8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依歷審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因強盜案入監,90年8月間假釋出監;93年6月2日清晨6時許,陳男闖入一名女子租屋處,以浴袍蓋住女子頭部,並恫稱:「不要動,不然殺了妳。」隨即對女子上下其手。
陳男離開案發現場時,搶走被害女子的玻璃零錢筒,遭女子持掃帚追打,玻璃零錢筒因而掉落樓梯間。警方獲報到場,在玻璃碎片上採得指紋。
警方當年進行比對,但資料庫內尚無陳男指紋資料而無法比對成功;105年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完成指紋電腦系統更新,指紋比對效能大增,106年7月間針對93年間未破重大刑案現場指紋進行比對,成功查出玻璃罐碎片上指紋與陳男相符。
陳姓男子到案矢口否認犯行,僅坦承住在案發地附近,從未進過女子居住的大樓。一審台東地方法院認定陳男犯罪事證明確,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二審指出,被害女子原本就有寫日記的習慣,案發當天也在日記寫下「我想我這輩子永遠不會忘記今天這麼可怕的一天,第一次遭強盜、第一次進警局做筆錄」,並詳述事發經過。
二審認為,被害女子日記內容具寫實性、逼真性、臨場感,與偵查、審理中說詞相同,而本案指紋採集自被害女子的玻璃零錢筒碎片,並與陳男相符;更何況陳男在91年犯下另外一起性侵案,與本案有地緣關係,以浴袍蓋住被害人頭部的手法也與本案相似。
二審認定陳男犯罪事證明確,判刑3年8月,另諭知陳男應於執行前接受強制治療,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男上訴,全案定讞。
此外,陳男另涉嫌於90、91年在桃園犯下2起侵入住宅性侵案,同樣多年未破;直到警方106年間查出陳男涉嫌93年的侵入住宅猥褻案,進而採集唾液比對DNA而查獲。
陳男所犯於90、91年侵入住宅性侵案部分,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判刑9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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