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蔡豪5年前涉性侵猥褻女下屬,一、二審均判有期徒刑4年10月,最高法院6月17日駁回上訴定讞。蔡豪今天上午在律師陪同下前往橋頭地檢署報到,檢方訊問後發監執行。
橋頭地檢署今天中午指出,蔡豪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一二審均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6月17日再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全案定讞。檢方隨即啟動防逃機制,並在今天上午10時傳喚蔡豪到案,經訊問後諭知發監執行。
蔡豪被控接連在高雄市燕巢區辦公室及汽車旅館性侵及猥褻一名女下屬。被害女子指控,蔡豪在公司擔任顧問,是她的上級長官;民國105年7月11日中午,蔡豪在其燕巢區辦公室內藉討論事情為由,要她邊喝酒邊聊,她被灌醉後不勝酒力躺在辦公室休息時,蔡豪趁機對她性侵及猥褻。
被害女子指出,當時清醒後因全身起酒疹自行就醫急診,以此為由拒絕與蔡豪一同北上出差;蔡豪得知後,當晚即到醫院探視,帶她到汽車旅館,並在房內對她上下其手。事發後她不敢聲張,僅對友人吐露遭性侵過程,沒有立即報警,後來因不堪身心受創,走不出陰影才報案並辭去工作。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認為,蔡豪為逞一己私慾,接連在辦公室及汽車旅館乘機性交並猥褻被害女子得逞,造成對方身心受創甚鉅,犯後飾詞卸責,迄今也未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態度不佳,顯無悔悟之心,依乘機性交及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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