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警李承翰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一審以鄭男無辨識違法能力,判決無罪;二審則認定辨識力及控制力未完全喪失,改判刑17年,監護5年,案經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7月3日晚間,鄭姓男子搭乘台鐵北上第152車次自強號列車,因拒絕補票,遭列車長要求於嘉義站下車,卻在車廂大聲咆哮,罵政治、罵政黨、罵政府、罵股票。
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獲報上車處理,遭鄭男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指出,鄭男案發前2日即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妄想朋友要對他不利以詐領保險金,案發當天前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議員服務處等地陳情,並妄想遭跟蹤、手機遭監聽。
一審指出,鄭男被要求下車時精神狀態極度不穩,經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認為鄭男行為時處急性發病狀態,妄想與犯案有絕對交互關聯,達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的程度,行為不罰,判決無罪,入相當處所監護(強制就醫)5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另囑託成大醫院精神鑑定。二審綜合各項證據資料,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報告,認定鄭男行為時,因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與依其辨識而行為的控制能力均顯著減低,但未達完全喪失,只能減輕其刑,不能判無罪。
二審依殺人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17年,另審酌鄭男若未經相當治療,出獄後有極高可能再度失控,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的監護期限5年。
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鄭男屬「反社會型人格者」,非屬精神疾病,不應減輕其刑;鄭男也提起上訴,主張行為時無辨識違法能力。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指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鄭男有反社會人格,也詳述認定鄭男行為時辨識力、控制力沒有完全喪失的理由,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檢察官、鄭男的上訴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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