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夫婦疑因偏心,對次女大腿骨折視若無睹,更長期照顧不周,導致5歲的次女僅重8.8公斤。二審依妨害未滿16歲女子發育罪判徐男2年4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徐男的妻子二審時被判刑1年4月,二審考量她仍需照顧其他子女,且已積極學習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專業知識,宣告緩刑3年;徐妻未上訴,於二審宣判後定讞。
依歷審判決書指出,徐姓夫婦共育有3名子女,卻僅對次女限制飲食,甚至知道次女大腿骨折卻視若無睹、消極不送醫,導致次女長短腳;民國106年6月間,徐男踩踏次女腹部導致她的胃部破裂,徐男夫婦將次女送醫急救,醫院通報社工介入,發現5歲的次女僅有8.8公斤重。
106年8月間,徐妻不滿次女自行拆掉繃帶,幫次女沐浴後不為次女著衣,以毛巾將次女綁在衣櫃門把,將長女、次女獨留住處,與徐男外出購物;不久後,社工訪視發現女童額頭有傷勢且發展遲緩即緊急安置;新北地檢署偵辦後,起訴徐姓夫婦。
徐姓夫婦坦承不諱,徐男的父母也作證說「我們拿食物給女童吃的時候,她都會吃得很急,擔心我們不讓她吃」,並坦言徐男對次女與其他子女有差別待遇。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女童經安置後短短7個月,體重即增加6.7公斤,認定徐姓夫婦未提供女童充足營養,致被害人發展遲緩。
一審認為,徐姓夫婦枉顧親情,未妥善照顧次女,徐男更以腳踩次女腹部,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依妨害未滿16歲女子發育罪,判徐男2年4月徒刑、徐妻1年4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一審刑度,但對徐妻宣告緩刑3年;徐男上訴,辯稱不是故意犯罪,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徐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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