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姓女子被控以沖冷水、噴殺蟲劑等方式虐待97歲公公,並將公公拖進浴室凌虐致死,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5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39歲戚女不顧公公年邁且為丈夫養父,因不滿公公把丈夫當搖錢樹,民國107年12月間,連2天將公公拖進浴室,以沖冷水、噴殺蟲劑、擺放冷凍魚肉與雞肉等方式虐待。
戚女虐待公公過程中,2人發生激烈拉扯、推擠,導致公公跌倒撞到地磚、馬桶,甚至腳踏公公胸口壓制,導致年邁、體弱的公公最後因呼吸衰竭死亡。士林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起訴戚女。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戚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但監護5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戚女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持續對被害人為攻擊、傷害及凌虐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改依殺人罪判處15年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僅認定戚女行為時未達心神喪失程度,就鑑定報告認為戚女有可能已達精神耗弱的有利部分,未敘明不可採的理由,有理由不備及調查未盡的違法。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起訴被告傷害致人於死,二審變更起訴法條,認定被告有殺人的間接故意而成立殺人罪,但理由說明不足,有理由不備的違法。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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