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員警巡邏時,發現一位民眾疑似違規,上前盤查,結果民眾沒注意,開車壓到員警的腳,雙方就在大街上爭論,最後員警向提告民眾過失傷害。
當事者vs.員警:「結果那個民眾開車壓我的腳,我真的很不好意思喔,我是不小心的,我剛剛也跟你說對不起了,我真的沒有注意到,你剛剛真的騎很近,所以你就是故意壓的嘛。」
員警不認同,駕駛解釋自己不是故意,停在路中央,跟壓他的腳。
雙方持續爭辯,越講越生氣。
當事者vs.員警:「如果你確定你要現在這樣處理,你在恐嚇我嗎,你在恐嚇我嗎,沒有我說我們就這樣處理。」
最後員警雙手叉腰不理會,叫來支援。
當事者vs.員警:「我明明就道歉想要處理事情,結果你還是想要用這種態度,我真的不理解。」
將人駕駛跟行車紀錄器帶回警局,要釐清情形。
桃園交通中隊長羅靖淵:「同仁上前勸導駕駛在駛離的時候,車輪輾傷同仁左腳導致挫傷,同仁到轄區派出所提出刑事告訴基於維護自身權益主張本分局予以尊重。」
而法院認定駕駛沒有注意車輛周圍狀況,裁定有過失傷害,處拘役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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