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警分局一名梁姓員警被控於民國103年間逮捕詐騙車手時,趁機拿走贓款30萬元。二審判梁姓員警6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半,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新北市三峽警分局梁姓員警在103年間到桃園市觀音區逮捕詐騙集團車手時,從車手的黑色公事包裡(裝有詐騙金新台幣114萬6000元),抽取30萬元據為己有。
梁姓員警涉嫌明知依法應將此黑色公事包內的全部款項扣押作為證據,卻利用公事包放在他車內時趁機取出30萬元,再將黑色公事包交給同事帶回警局後,藉故獨自駕車離開。
警方在警局清點黑色公事包內款項為84萬6000元,李姓車手聽聞立即出言表示短少30萬元,全案因而曝光。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酌梁姓員警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等,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他6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半,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梁姓員警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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