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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獵釋憲案 王光祿:原民文化被判3年半不合理


發佈時間:2021/03/09 17:21
最後更新時間:2021/03/09 17:21
釋憲聲請人王光祿(前排中)。(圖/中央社)
釋憲聲請人王光祿(前排中)。(圖/中央社)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就原住民王光祿等人打獵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聲請人王光祿庭後表示,打獵本來就是原住民的文化,為了孝敬母親竟被判3年半,真的是太不合理。

協助王光祿、潘志強等人訴訟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庭後於司法院外召開記者會,王光祿受訪時說,打獵本來就是原住民的文化,孝順父母是應該的,他當初為孝順母親想吃肉而上山打獵,卻遭判刑3年6月,判太重也不合理。

 

媒體提問,對內政部提及擬提供零件讓原住民自製獵槍有何看法,王光祿回應,那怎不一次拿好的槍給他們就好了,只給零件並不妥,而且自製獵槍也有安全上的疑慮。

法扶會新聞稿則指出,王光祿及潘志強均表示,狩獵行為是部落生活中重要且不可切割的部分;潘志強說,狩獵不是職業,是傳統領域巡護者必須要學會的技能,是亙古通今的生活方式,是族人與祖靈傳達的必要媒介,更是原住民族群重要的標識。

潘志強表示,狩獵如今受到法律重重誤解與限制,造成文化實踐淪為犯罪,希望大法官能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把不適當的法律宣告違憲。
 

律師團代表許正次則指出,原住民族的獵人不應該是罪人,過去原住民族承受的污名應該被洗刷,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也應該被看見、理解,期許大法官能承認原住民族憲法上兼具個人與集體性質的狩獵文化權。

許正次還說,希望大法官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的事先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只能使用不安全的自製獵槍等不當限制原住民狩獵的法律宣告違憲,並課予立法者有更高的義務,樹立友善並積極落實原住民狩獵的制度與環境。

釋憲案起於,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王光祿聲請釋憲後,原住民潘志強及桃園地院法官也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上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王光祿、潘志強、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等相關機關,並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

審判長許宗力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一個月內指定日期公布解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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