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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被主管譙臭俗仔 女提告反遭法官打臉「自己討罵」

編輯 鄭餘蓉 報導
發佈時間:2021/02/25 10:55
最後更新時間:2021/02/25 11:40
不滿被女主管辱罵三字經,女下屬提告卻敗訴。(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不滿被女主管辱罵三字經,女下屬提告卻敗訴。(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高雄一名楊姓女主管不滿吳姓女下屬的工作態度,氣得在公司實驗室內飆罵「臭俗仔」、「幹妳X」等語,被對方告上法院,沒想到橋頭地院一審判處無罪,二審高雄高分院也認為楊女罵人的時候,現場並無其他人,不構成公然侮辱,況且女下屬自己也承認工作出錯招來謾罵的事實,可見楊女並非無端謾罵,因此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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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18年9月間,楊女與吳女因工作事務互生不快,氣憤難耐之下,楊女在公司實驗室內飆罵對方「他X的」、「臭俗仔」、「幹妳X」等語,被告上法院。

雙方對簿公堂,楊女堅稱沒有做出任何涉及公然汙辱的事情,並稱案發地點為公司的實驗室,有門禁管制,平時也會上鎖,當天只有她和吳女在場,而且吳女對實驗室工作流程經常自作主張,品管部主管曾多次為此召開會議確認規範,案發時又屢次在她忙碌時頻頻發問,她才會針對工作上的事情與對方溝通,「我並不是針對她,是要表達對她的行為感到憤怒,是情緒性發言,並非惡意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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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院一審判處楊女無罪,吳女不服提出上訴,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法官二審認為,楊女在36分鐘內辱罵吳女多達17次,客觀上非屬單純抒發情緒,符合「侮辱」之要件,但在封閉實驗室內口出穢言,現場沒有其他人,並非「公然」為之,不構成公然侮辱。

法官表示,吳女已經不是公司新人,自己也承認看錯會議紀錄而招來斥責的事實,可見楊女並非無端謾罵,而是出於不滿對方工作效率、工作態度所做出的發洩,因此駁回上訴,判楊女無罪、吳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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