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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高雄突被令「調職台北」 連鎖賣場女主管告贏公司

編輯 楊蕎綺 報導
發佈時間:2021/02/21 08:33
最後更新時間:2021/02/21 09:52
某連鎖賣場處長無預警接到調職命令,須從高雄調任台北。(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某連鎖賣場處長無預警接到調職命令,須從高雄調任台北。(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名在某連鎖大賣場任職超過20年、月薪逾7萬的劉姓處長,原本工作調動都在南部,因此於高雄置產以便照顧母親,不料公司事前未商議便突然命其調職台北總公司,她多次申訴、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皆未果,因此提告。台北地院經審理裁定公司敗訴,須按月補貼1萬4799元,直至劉女調回高雄任職為止。
 
判決書指出,劉女自1997年進入連鎖賣場任職後,20幾年來曾多次調動職務,但工作地點都在嘉義、台南、高雄等南部地區,因此決定在高雄置產,同時也在高雄市就近照顧母親,不料公司2019年3月在未經商議下,直接用電子郵件傳送調職命令,要求她在同年6月前到台北總公司報到。

 
 
劉女調職後將使生活驟變,且薪資不變的情況下開銷劇增,也無法就近照顧母親,以此為由向公司申訴,並兩度向高雄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均不成立,無奈下被迫先到總公司報到,期間再向台北勞工局申請調解仍未果,於是決定提告。

劉女提告要求公司賠償生活開銷損失。(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對此,大賣場辯稱,劉女所任職部門自2018年起,因總公司全球政策有調整,為了保障她不受資遣,加上劉女當時有表達如不降低薪資,則有轉調至總公司服務之意願,因此將她調職台北,並提供1個月薪資作為搬遷補助,此調職令應為合法。
 
 
台北地院審酌後,認為公司僅出示一張內部稽核組織圖,難以看出高雄辦公室有縮編之必要,且台北、高雄兩地距離甚遠,本應提供安家費、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貼等必要協助,大賣場僅提供一次性的搬家補助,明顯不足,故判定調職令違反勞動基準法。
 
法官審結認為,大賣場應賠償劉女調任台北總公司20個月來之損失,以高雄、台北兩地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差額計算,須賠償29萬5980元,且自2021年2月起仍須按月支付1萬4799元,直至劉女被調回高雄任職為止,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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