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陳姓女職員被控遺失2件列為「機密」文件。士林地檢署日前認定,她不慎遺失已尋求補救之道,未造成實質損害,處分緩起訴,須繳公庫新台幣5萬元及法治教育4小時。
緩起訴處分書指出,38歲的陳女負責將辦理國安局機密文件歸檔業務,遺失的2份文件是由業管單位提出降為「密(一般公務機密)」等級,經呈請國安局副局長批准後,紙本送回給陳女,再由陳女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處分書指出,2份文件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如經洩漏,恐遭敵對勢力掌握利用,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且不利影響與友好國家實質關係。
陳女於民國107年6月8日遍尋不著2分文件,主動向她的長官報告,長官指示她去每個接觸過公文的單位尋找,查看是不是夾在其他卷宗裡面,或有其他人代收,但都沒有找到。
全案經國家安全局主動調查,並製作調查報告、訪談紀錄等,以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士檢偵辦期間,陳女應訊表示,2份文件是同時發現不見的,她懷疑是自己在銷毀文件時,不小心將2份文件一起放進碎紙機,她有去碎紙機尋找,但已經被清運,也有在辦公室內尋找,但都沒找到。
士檢日前偵結,審酌陳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她不慎遺失文件後未隱匿情事主動向所屬長官反映並積極尋找,尋求補救之道,並未造成實質損害,所犯情節非重,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須繳交公庫新台幣5萬元以及完成指定法治教育課程4小時。(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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