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在奧迪福斯汽車擔任會計經理的陳姓員工,利用員購優惠買了2輛車後,短時間內就過戶給友人,公司發現後,認為陳姓員工違反公司規定,決定提告求償,雖然他辯稱車子是借名登記作為借款擔保,但法院不採信其說法,判他應賠償公司66萬餘元,可上訴。
台北地院近日審理此案,奧迪福斯公司主張,公司為了回饋員工,祭出員購優惠,讓員工能以低於市價的金額購入公司的新車或中古車,但為了避免此優惠成為員工轉售套利之手段,影響產品市場價格,嚴禁員工在特定期間內將汽車所有權轉讓給第3人。
奧迪福斯指控,陳姓員工在2019年12月以員工價155萬元購入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的中古車,沒想到他竟在交車3天後,就將車輛移轉給他人;他另在2020年2月以員工價84萬8300元購入市價99萬8000元的福斯汽車,同樣在交車4天後就移轉給他人,違反公司規定,因此公司決定提告求償奧迪車市價20%違約金68萬2000元、福斯汽車求償價差14萬9700元,2車總共83萬1700元。
對此,陳姓員工辯稱,公司政策規定員工購買優惠車輛時須一次付清,並無提供任何優惠貸款,但他當時又對奧迪A7相當心動,一時之間湊不出錢,只好向曾姓友人借款150萬元,並約定在隔年底還錢,為了「借款擔保」才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將所有權轉讓給曾姓友人,福斯車也是用同樣方式,強調不是要出售車輛。
台北地院法官勘驗事證後發現,陳姓員工明明有定期存款,卻不使用自己的錢買車,反而向第3人借款,且他提出的借據中,內容並未提及將車輛過戶作為擔保的事情,故不採信其說法。另外奧迪福斯公司針對奧迪A7的求償金過高,因該車輛非新車,其違約金占建議售價的比例不應高過屬於新車之福斯汽車,否則違背契約正義等值原則,故應減15%,最後判陳姓員工應賠償公司66萬12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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