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楊姓男子不滿林姓鄰居長期在他住處前抽菸,持鋁棒攻擊林男頭部但未致死。一二審認定楊男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9月間,楊男見林姓鄰居在住處外抽菸,雙手持鋁棒攻擊林男頭部,導致林男仰倒在地仍持續攻擊,直到林男不再動彈才罷手。
林男經送醫急救,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經手術後救回一命;楊男犯案後返回住處,員警獲報,到場將他逮捕。
楊男辯稱當時一時氣憤,只想要教訓林男,讓林男不再在他家門口抽菸,沒有致人於死的犯意。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楊男下手力道猛烈,又攻擊人體極為脆弱的頭部4次,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審酌楊男僅因長期不滿林男抽菸,即攻擊手無寸鐵的林男,犯罪惡性重大,考量雙方以新台幣500萬元達成和解,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一審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無錯誤,量刑亦屬允當,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楊男不服再提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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